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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_央行管制自然人第3戶購屋貸款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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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2-8 18:01: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央行管制自然人第3戶購屋貸款問答

Q1:自然人第 3 戶(含)以上購屋貸款(以下簡稱「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所指為何?
答:「自然人第3 戶購屋貸款」,係指本規定第 4 點第 2 款第 1 目所定,金融機構承作名下已有 2 戶以上「房貸」之自然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Q2: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應適用之規定為何?
答: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借款人本人名下已有2 戶以上「房貸」者,或經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均為「購置不動產」者,其貸款條件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1、不得有寬限期。
2、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 6 成。
3、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 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Q3:自然人申辦第 3 戶購屋貸款,其購置之住宅(含基地)座落地點非位於特定地區者,是否須受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答:是。自然人名下如已有 2 戶以上「房貸」,不論本次所購住宅是否座落於特定地區,其貸款條件均須受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Q4:自然人名下已有 2 戶「房貸」,本次申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定金融機構辦理之公教人員購屋貸款,或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優惠貸款」,是否須受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答:是


Q5:自然人名下已有 2 戶「房貸」,其於本次申辦購屋貸款時,稱原房貸之擔保品已有出售契約(尚未移轉且未完成移轉登記),則本次購屋貸款可否排除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適用?
答:否。(不得排除)。


Q6;自然人已申辦第 3 戶房貸(亦即受限戶),其出售原有 2 戶房貸之其中 1 筆擔保品須完成哪些程序,其第 3 戶房貸始可不適用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答:借款人須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該筆房貸之抵押權,則第3 戶房貸始得不適用自然人第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惟其第 3 戶房貸購置之住宅座落於特定地區者,仍應受自然人特定地區第 2 戶購屋貸款規定限制。


Q7:自然人名下有 2 戶以上房屋,惟均未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且經查詢未有房貸紀錄者,如本次自然人欲申辦購屋貸款,是否應適用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
答:否。


Q8:自然人名下經查並無「房貸」,如本次同時申辦 3 戶以上非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是否須適用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限制?
答:借款人同時申辦 3 戶以上(含具複數產權之連戶打通或透天厝等情形在內)之非特定地區購屋貸款者,僅其中 2 戶貸款條件不受本規定限制,其餘戶數之購屋貸款,須受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Q9:自然人名下已有 2 戶「房貸」,如新申辦之購屋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為「住商」、「住辦」等,是否須適用自然人第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答:是。惟如借款人主張該建物主要用途實際供借款人本人營業用且有設立登記,並經金融機構實地查核屬實者,得排除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適用。


Q10:自然人名下經查詢已有 2 戶「房貸」,其於本次申辦購屋貸款時, 如果購買之房屋不含基地(例如土地為向國有財產局承租者)是否應受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限制?
答:是。


Q11:自然人名下經查詢已有 2 戶不含基地之房屋抵押貸款,且用途代號為「1」者,則本次新申辦購屋貸款是否適用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答:是。


Q12:自然人名下已有 2 戶「房貸」,於 103.6.27(含)之後,以買賣方式新取得 1 戶住宅(含基地)所有權,且於過戶後一段期間憑該住宅(含基地)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者,是否應適用自然人第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答:是。除借款人切結借款用途非為購置住宅者(例如留學、結婚等用途)外,均應適用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Q13:自然人名下已有 2 戶「房貸」,另以其他房屋(含基地)為抵押, 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者,是否適用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答:
1、自然人名下已有2 戶「房貸」,另以其他房屋(含基地)為抵押辦理貸款,金融機構應核實認定其借款用途,如其借款用途係屬購買住宅(含基地),則應適用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2、爲確實掌控借款人資金流向,金融機構應於同意申貸時,請該借 款人切結聲明其願按申貸用途使用借款,以及未按申貸用途使用 借款之違約效果(例如加計違約利息、收回貸款或其他不利效果)。金融機構並應事後查核,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Q14:自然人名下已有 2 戶「房貸」,本次新申辦之購屋貸款,金融機構得否以增提其他擔保品方式增加貸款金額?
答:否。金融機構以增提擔保品方式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即屬本規定「以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之情形之一。


Q15:自然人申辦第 3 戶房貸(亦即受限戶),可否於貸款後,另以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答:
1、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自撥款日起算之 3 年內辦理轉貸者,轉貸金額不得超過原貸餘額,亦即不可增貸。
2、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自撥款日起算滿 3 年後辦理轉貸者, 可以增貸,惟轉增貸合計金額不得超過原貸款額度。有關借款人增貸之資金用途,承辦金融機構應核實認定,並按本規定及問與答相關規範辦理。


Q16:金融機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時,如發現自然人名下有 1 件用途代號為「1」之房貸,惟該件房貸有 2 筆以上房屋為擔保時,應如何計算「房貸」戶數?
答:
1、「房貸」戶數應依擔保品數量認定,1 筆擔保品應認定為 1 戶「房貸」,因此 1 件房貸如有 2 筆以上房屋為擔保者,應認定為 2 戶以上之「房貸」,其適用本行管制規定之釋例如下:
(1) 案例 1:金融機構向聯徵中心查詢發現自然人名下有 1 件用途代號為「1」之房貸,其擔保品有 2 筆房屋時,即應認定已有
2 戶「房貸」,本次新申辦之購屋貸款,其貸款條件須受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2) 案例 2:金融機構向聯徵中心查詢發現自然人名下有 1 件用途代號為「1」之房貸,擔保品僅有 1 筆時,係屬 1 戶「房貸」。如本次借款人同時提供 2 筆以上房屋(含具複數產權之連戶打通或透天厝等情形在內)申辦購屋貸款者,若其購買之住宅座落於特定地區者,其中 1 戶購屋貸款應適用自然人特定地區第 2 戶購屋貸款規定,其餘戶數之購屋貸款,須受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2、金融機構應注意借款人是否有以上開方式規避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管制之情事;查明屬規避者,仍應適用自然人第 3 戶購屋貸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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